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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831天前 | 44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万元。 

  十六、广东省云浮市查处杨玉军广告违法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依法对杨玉军经营的云安区容宇日用杂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摆放有46张玉石养生垫(产品说明书标称为玉石水晶垫),在店铺后楼梯内发现有12张放在纸箱内的上述坐垫。另在现场发现一叠标示有“中央电视台健康产业合作伙伴,健康守护者,红瑞乐邦,服务健康;红瑞十四年,健康无数人;远红外玉石养生垫:预防、保健、康复、强身健体;远红外简称‘生命之光’,舒经活络,促进血液循环,消炎杀菌;人养玉三年,玉养人一生:养心护心,滋补肝肾,排除毒素;适应人群:亚健康、风湿、类风湿、肩周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痛风、腿脚抽筋、腰腿疼痛、四肢无力、经常感冒、失眠、多梦、口干口苦、耳鸣、头晕头胀、便秘、痔疮、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心脑血管、前列腺炎、妇科炎症、乳腺增生等常见慢性疾病及各种炎症;每天四十分钟,全身轻松;免费体验”等文字的宣传纸张。当事人涉嫌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10万元罚款。 

  十七、广东省深圳市查处梁樱中医诊所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悬挂的广告牌、摆放的宣传册,宣称该诊所经营的产品“鼻优优”“90分钟一次性攻克鼻炎顽疾,让全人类没有鼻炎、鼻优优治愈率已达到95%以上,属于鼻炎专科行业最高水平”……现场查获“鼻优优内部专用药1号药”“鼻优优内部专用药2号药”“鼻炎专用喷雾剂”等药品一批。经甄别,上述药品属于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掌握涉案药品是该诊所负责人梁樱在广州“鼻优优”总部配制。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赶赴广州“鼻优优”总部,查获涉案药品1批,及瓶盖、标签等物品。初步统计,深圳市罗湖区梁樱中医诊所使用上述药品为患者治疗,已收取费用近150万元。 

  案件进展: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已立案,并刑拘了该诊所负责人梁樱、该诊所医生黄某兰、店员吴某华等3人。上述3人对其生产、销售假药的事实供认不讳。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追查涉案药品的其他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