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盛放食品的容器、餐具、饮具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使用封签或者一次性封口包装袋等方式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封装;
(三)在容器、包装或者随附单据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提供具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餐饮配送服务人员在接收时发现需配送的食品未按照规定封装或者封签、封口损坏的,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在接收时发现配送的食品未按照规定封装或者封签、封口损坏的,有权拒绝签收。
鼓励高等院校、医院、写字楼等网络订餐较集中的场所为设置餐饮配送无接触存取设施提供便利。餐饮配送无接触存取设施应当定期清洁、消毒、维护。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六十八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被采样单位应当配合开展样品采集、数据收集工作,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六十九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和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七十条 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传统饮食习惯,公开征集立项建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鼓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