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检疫办法》施行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野生动物检疫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12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检疫程序,对野生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实施、结果处理、补检等环节的程序作出总体规定。二是细化工作要求,在明确检疫范围基础上,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关制度、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三是落实防疫责任,要求相关单位的兽医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开展野生动物隔离观察、健康状况记录、临床检查等工作。办法还配套公布了野生动物检疫规程、重点检疫病种名录、检疫申报单样式、临床检查证书等附件,进一步细化规定了野生动物检疫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