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发〔202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2日
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范广元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扬和管理工作,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元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我市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市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我市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广元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2名,有效期2年。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四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遵循自愿申报、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毋滥,不搞终身制。评选表扬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积极参与公开交流、推广应用和示范展示等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标杆引领、广泛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水平整体提高。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细则、评审标准;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
(三)报请市政府审定拟授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调查核实公示期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扬、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具有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制度、体系、方法、模式和完善的自我持续改进机制;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