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相关工作或质量理论研究5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和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推动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启动申报前,市质量强市办在市级相关媒体公开评奖相关要求,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至市质量强市办。
第十三条 市质量强市办根据申报材料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市质量强市办应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扬
第十四条 市质量强市办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已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国家标准制定,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由市质量强市办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现场评审名单。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应多于拟获奖名额。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名单征求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对通过公示的,市质量强市办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市长质量奖拟奖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市质量强市办将拟奖建议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拟奖建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7天后,由市质量强市办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奖牌或奖章。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未获得过市长质量奖经费补助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15万元和2万元的经费补助。涉及企业的补助事项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惠企政策兑现专窗受理,交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涉及个人的补助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创新、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