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各县(区)党委书记向市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备,报备表同时交省纪委监委联系纪检监察室备案。县(区)党委常委班子成员,以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向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备,县(区)其他市管干部向所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书面报备,报备表同时交市纪委监委联系监督检查室备案。
(三)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双报告”,县(区)纪委书记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市、县(区)纪委监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向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备后,向上一级纪委监委分管 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书面报备;市、县(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向本级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备,其他党员干部向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书面报备;市、县(区)纪委监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巡察机构其他党员干部向本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备。市、县(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报备表同时交上一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案;市、县(区)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巡察机构其他党员干部报备表同时交本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案。
(四) 县(区)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他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操办时参照上述程序报备。
事后报告按照事前报备程序进行。
第九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备表》,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书面报备;操办后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操办悼亡发丧事宜可以先口头报备,事后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报告操办情况。
第十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涉及多个本规定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进行报备、报告。操办结婚嫁娶事宜时,因双方系非同一地域人员需在两地操办时,不认定为分批操办、异地操办,但应当在报备(报告)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应当主动谢绝近亲属范围外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得收受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未能谢绝和退还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应当在事后报告时上交组织,并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上交礼金(礼品)登记表》。相关情况在事后报告表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