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翟巍还建议,基于我国法律体系现状,立法机关有必要通过修订法律的方式规制“二选一”,比如,在反垄断法的修订被纳入议程之际,增加精准规制“二选一”行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这可借鉴《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降低举证难度。
对于“二选一”的法律定性以及是否对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业界存在不同声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王先林总结道,如果该行为的确出现限制市场主体竞争、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外的情况,相关部门就要在包容、审慎的态度下进行监管,除了罚款和硬性的执法外,还可以通过行政指导等手段,最终才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报记者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