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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动了谁的奶酪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910天前 | 5136 次浏览 | 分享到:

   “要入驻我们的平台,就必须退出另一个平台;在每年的集中促销日期间,只能在我们平台进行促销,且价格必须低于其他平台……”如今,很多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遇到了在平台之间的“二选一”问题,这不仅给商家造成困扰,也让消费者担心渠道资源的集中或会引发日后价格的上涨。

  8月23日,在上海市法学会消保法研究会与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联合主办、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与社会法研究中心承办的“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竞争秩序问题研讨会”上,大多数与会专家提出,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应视为限制交易的一种,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要依法禁止。此外,有专家指出,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如果“二选一”是以打击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不仅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还涉嫌构成对其他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这有悖于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规则。

  业界关注“二选一”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平台竞争的激烈,“二选一”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有愈演愈烈之势,进而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

  对此,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健认为,如今,“二选一”行为呈现出如下三个突出特点:从集中促销期间发展到非促销期间;从小规模的“二选一”发展到大规模的“二选一”;从公开的“二选一”到隐蔽的“二选一”,甚至呈现出“无平台不二选一”的趋势。此外,限定交易的手段日益复杂化,限定交易行为大都有单方强制的特点,自愿达成的并不多见。通常而言,具有上述特点的限定交易行为有悖于互联网的开放、包容、创新的环境,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妨碍、排除了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和经营者的竞争,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外部监管的介入势在必行,竞争法的适用也需要提速。

  此外,在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徐士英看来,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电商平台既是企业,又是市场,扮演着规则制定者、市场管理者和“裁判员”等多个角色。从企业竞争来看,“二选一”容易产生滥用市场管理者为自己谋利的趋势,出现让电商企业进入该市场受到限制、让消费者选择受到限制等情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判断相关市场主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因此,如果电商平台“二选一”让消费者的转移成本增加,甚至让其失去选择权,那么,该平台的相关行为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