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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蓓特”遇上“贝塔”哪个才是正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910天前 | 469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1月4日,滋姆蒂会社针对涉案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依赛斯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并串通合谋抢注滋姆蒂会社的“忾tta”商标、英文商号“ZOOM.T”及日文企业名称等,还直接盗用滋姆蒂会社官网及产品宣传册,依赛斯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具有串通合谋抢注商标并不法使用的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滋姆蒂会社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且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同时,滋姆蒂会社认为涉案商标与其第9370942号、第13410676号“Doctor忾tta”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侵犯了其对“忾tta”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据此,滋姆蒂会社请求对涉案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依赛斯公司辩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者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涉案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侵犯滋姆蒂会社的在先权利;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滋姆蒂会社及他人并未已经使用“忾tta”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依赛斯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为自行使用,没有抢注任何人的知名品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滋姆蒂会社已经使用的商标。

  是否抢注得以厘清

  对于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赛斯公司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滋姆蒂会社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商评委认为,涉案商标注册在口罩、孕妇托腹带、早产婴儿保育箱、避孕套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亦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滋姆蒂会社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涉案商标注册在出牙咬环、奶瓶、奶瓶阀、奶瓶用奶嘴、吸奶器、婴儿用安抚奶嘴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不适用商标法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有关规定。

  针对涉案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滋姆蒂会社的在先著作权,原商评委认为,涉案商标的文字“忾tta”属于公众均可以使用的语言文字范畴,不具备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滋姆蒂会社亦未提交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和其他创作完成资料,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取得了“忾tta”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涉案商标的注册未损害滋姆蒂会社的在先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