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
前款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
第三条 商标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商标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商标执法工作。
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
第五条 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