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在是否先于商标注册人(陈昌银)使用的问题上,原告均已提交了证据,需要法院予以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昨日,陈建平麻花邀请了为自己设计商标、包装盒、手提袋的证人出庭,其当庭陈述,自2002年起便以“陈麻花”为陈建平麻花设计商标,并愿意提供电子档证据资料。
其他麻花商户望携手 走地理标志商标之路
6月22日,本报以《磁器口陈麻花能否注册成一个地理标志商标?》为题,报道了陈昌银和众多“陈麻花”商户之间的幕后故事。
日前,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发布一则通报。通报称,该公司已拥有168个注册商标,涵盖了30类、35类、40类商标。此后,该公司还在微博发布了一条维权公告,宣布对一切侵犯其商标的行为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磁器口陈麻花公司的这一举动招致其他麻花商户反对,称此类商标遭到陈昌银及其代理人的抢注,“陈昌银注册的这些商标,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意图就是独占所有商户共有的资源,并以商标专用权为手段,打击同业者。”
其他麻花商户希望大家能够携手,走地理标志商标之路,将“磁器口麻花”做大做强。而这次“不侵害商标权”的诉讼就是磁器口麻花商户们的集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