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也分别聘请了代理律师,此次的原告有4人(法人),并案审理,原告席上坐着三名代理律师。被告也不示弱,聘请了两名代理律师。
旁听席上,陈昌银麻花的负责人、磁器口各大麻花的老总均到场,旁听席的两排座位不够坐,有人搬来了临时板凳,座无虚席。记者注意到,双方(陈昌银麻花一方和其他麻花商家一方)开始时并不讲话,但关系到各自诉求的细节时,反应截然不同。
庭审在法官的主持下显得有条不紊,一开始,双方就充分地表达观点、举证、质证,仅原告列举的证据数量就有数十项之多。
不过,随着审案的深入,却出现了一个尴尬,双方的举证质证朝着“不正当竞争”方向开始发展。法官不得不临时休庭,重新组织讨论和审理。记者旁听了庭审并做了统计,仅在第一天,休庭的次数就不下5次。
6月25日下午,案件审了一天,法庭调查却并未结束,法官宣布:将于7月2日下午继续审理。
昨天的庭审,因为一方有新的证据提交,另一方要求给出一个“答辩缓冲期”,案件将定于约半月以后第三次开庭审理。
为了提高效率、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对于昨天的审理,法官给双方限定了提交新证据、答辩的时限。
焦点 围绕两个“确认不侵权”问题展开
双方答辩偶有“跑偏”,法官多次提醒,案件的焦点应该围绕“确认不侵权”来展开。
从两次开庭的双方答辩要点来看,“不侵权”主要的问题有两个:一是“陈麻花”是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二是麻花商户们是否在“陈昌银陈麻花”申请为注册商标之前实际使用了“陈麻花”这一商标。
第一个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麻花商户们认为,“陈麻花”就是一个通用名称,是姓氏+食品名称的通用称谓,而且商户们还举示了此前的一份法院判决书,判决书上有“陈麻花是通用名称”的表述。
陈昌银麻花一方则认为,“陈麻花”并非通用名称,而是特指陈昌银麻花,其余的陈麻花都是对陈昌银的仿冒,何况自己已成功注册商标,就更应该享有特指的权利。
陈麻花是否为通用名称?这需要法院作出裁决。
律师介绍,法院的裁决、认定,关系到“确认不侵权”是否成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二个问题也涉及了《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