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女性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上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用人单位女性职工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
岗位性质如何界定
在实践中,又该如何界定管理、技术岗位与非管理岗位?
浙江大学人力资源处曾在2013年7月刊文解读女性教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据校方介绍,女性干部中,在学校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含正副处级调研员或现聘为管理岗位五、六级职员)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选择55或60周岁退休。上述人员如在晋升非领导职务时享受55岁退休优惠政策,或在职员职级晋升上享受55周岁退休退升政策的,应在55周岁时办理退休;
女性工人中,年满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且聘用时间已满5年,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年满55周岁时仍聘用在相当于正、副处级岗位(含正副处级调研员或现聘为管理岗位五、六级职员)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5周岁或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上述人员如在晋升非领导职务时或在职员职级晋升上享受50周岁或55周岁退休退升政策的,应在年满50周岁或55周岁时办理退休。
今年1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曾对相关案例进行详细评析。
孙某(女)于2019年7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直销团队经理一职,其因病于2020年12月11日请假至12月18日。病假结束后,孙某前往公司上班时发现其系统已被停用。经孙某询问,公司北京区域总经理张某答复道:孙某已到退休年龄,已经不再是公司员工。12月18日下午,公司安排人员将孙某的电脑办公用品收走,并拒绝为孙某安排工作。孙某自行安排工作,在不能使用系统打卡的情况下继续上班。公司向孙某发放基本工资至2020年12月11日。
孙某主张其人事档案和社保部门登记的身份虽然是工人身份,但一直从事的都是人事管理岗位,因此应当在55岁退休,公司通知其于50岁退休没有依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在2020年12月13日至12月31日自行工作,公司应当支付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告自认其人事档案及社保系统均登记为工人身份,虽于诉讼中主张其从事管理岗工作应属管理岗位、于55岁达到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所在岗位为某信用卡中心直销团队经理岗、从事业务类工作,并不足以证明原告所在岗位系管理岗位、应于55岁退休的主张,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原告以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20年12月13日至12月31日工资,原告虽提交照片予以佐证,但亦自认被告自2020年12月13日起未安排其工作,并通过拒绝其参加会议等方式来拒绝其提供劳动,故其要求被告支付此后报酬的请求,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