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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发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629天前 | 42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标专用权人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不得自行将商标中的地名部分进行更改、突出、简化、添加、变形或者拆分使用等。

(八)包含地名的国家重大事项名称

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国家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港珠澳大桥”(申请人系未提交授权资质的自然人谢某)

但申请人能够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已获得相关部门授权,且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除外。

(九)山川、河流、景点、建筑物等名称

当事人应当避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将山川、河流、景点名称、建筑物等公共资源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对上述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包含以下除外情形:一是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二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二、含地名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合理维权及他人的正当使用

(一)含地名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商标专用权人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不得自行将商标中的地名部分进行更改、突出、简化、添加、变形或者拆分使用等。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需要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已注册的含地名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应遵照申请注册时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使用。

(二)含地名注册商标的合理维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合理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仅把相关地名作为表示地域来源的非商标意义上的善意使用应视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以与其已注册商标中地名相同为由予以禁止。         

(三)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

其他市场主体使用地名时,应充分尊重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方式不能超出“正当合理”的边界。其他市场主体在使用注册商标中的地名时,应当仅限于把相关地名作为表示地域来源的非商标意义上的善意使用,不得攀附他人的商标商誉,混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也不得使用非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地地名,以避免使公众发生产地误认。

三、含地名商标转让的相关注意事项

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含有地名的商标转让给实际使用会使公众产生产地或者来源误认的受让人。同时,对于包含地名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转让,受让人还应当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的主体资格及其他相关要求。

四、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