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发展网约车是否会对传统巡游出租车造成影响?
对此,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传统巡游出租车利用现有的互联网技术,通过提档升级,推进传统巡游出租汽车向信息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必然会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的服务水平起到提高和促进的作用,同时也会提升传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收入。
因为按照现有规定,传统巡游出租汽车既可以通过巡游方式揽客,在机场、枢纽站场等站点候客,也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而网约车是不能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两者实行错位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