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还是企业贷?银行起诉逾期被告称不知情
来源:中国品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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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品牌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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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87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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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要仔细审核合同内容,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审慎签字。如果对某些条款暂时没有达成一致,应当有了明确意向后再签字。避免图一时便捷,造成后续损失。合同实际履行前,对合同内容再次确认,尤其是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如发现与当时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符,应立即与合同相对人协商,对合同内容修改,避免出现不必要纠纷。
法院也曾向有审判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作出回复,称张某南在原审判执行的近两年时间里,对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且前期执行中积极参与,可以确认其实际已经收到民事判决书。对此,张某南表示,是南群商贸公司与宜兴交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张某南对此解释说:自己一直以为是公司借款、公司欠贷,认为自己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无力还贷的情况下,自己配合执行理所应当,但由于一直未收到判决书,对案情不了解,直到法院执行他夫妇名下财产时才意识到自己被当作合同相对人,面临个人责任的承担。
张某南还拿出一份宜兴支行出具的续贷承诺函,上面显示“兹有宜兴市南群商贸有限公司,在我行贷款人民币1600万元,到期期限是2014年5月6日。”
张某南还表示,判决书中提到的两人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一事,是2010年南群商贸公司贷款时抵押的,对于2014年5月6日继续抵押一事他不知情,也不认识胡某。
张某南认为,是有人代替其办理了虚假抵押手续登记,导致其夫妻名下房产被法院列为优先受偿标的物。此外,张某南出示的2014年5月6日登记的宜兴市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表显示,在应该填写张某南、杨某群身份证号的位置,只填了一个人身份证号,但这个身份证号不是张某南夫妇的身份证号。
法律延伸
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律人士表示,格式合同中通常包括一些空白条款,本应由当事人合意补充完整,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未填写而发生争议的情况。
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要仔细审核合同内容,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审慎签字。如果对某些条款暂时没有达成一致,应当有了明确意向后再签字。避免图一时便捷,造成后续损失。合同实际履行前,对合同内容再次确认,尤其是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如发现与当时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符,应立即与合同相对人协商,对合同内容修改,避免出现不必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