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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252天前 | 277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二条 园区培育形成定位准确、内涵清晰、特色鲜明的区域品牌,加强区域品牌保护和宣传推介。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与区域品牌建设加强协同,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

第十三条 园区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构建“链主”牵头带动、“链员”分工协作、产业链协同提升的质量品牌发展生态,增强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有力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产业建圈强链和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3月14日

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规范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深入推动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示范活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营造品牌发展良好环境,打造一批质量引领力强、产品和服务美誉度高的产业集群,及时总结推广最佳实践,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产业建圈强链、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示范区创建依托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现有的各类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以下统称园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所在地人民政府为创建主体,自愿申请参与创建活动。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坚持统筹协调、合理布局、严格认定、动态管理、规范运行、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管理,会同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示范区建设动员组织、指导推动、评估验收、认定公布、总结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各地质量强省(区、市)领导小组统筹推动本地区示范区创建活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遴选把关、政策指导、培育引导等工作。创建主体结合实际制定质量提升、品牌建设规划,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园区企业积极性,抓好创建工作。

第三章 创建要求

第七条 园区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质量工作基础扎实、产业集聚效应显著、主导产业质量特色优势明显,且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未发生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市场秩序事件,未纳入相关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舆情事件等。其中严重和重大事故、事件、行为的标准依法确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