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人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不得自行将商标中的地名部分进行更改、突出、简化、添加、变形或者拆分使用等。
Anhui”(安徽的拼音)、“青藏、川藏”(指定服务:观光旅游等)等。
(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是指为中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等。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以下情形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1.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的标志。
2.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易发生产地误认的标志。
3.文字构成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完全相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产地误认的标志。
例如:“哈瓦那”(古巴首都,知名城市名称)、“麻省”、(美国马萨诸塞州简称)、托斯卡纳(意大利大区名称,文艺复兴的发源地)、佛罗伦萨(托斯卡纳的首府名称,意大利旅游胜地)、“小吧黎”等。
(四)以生产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而闻名的县级以下(不含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我国公众不知晓的外国地名
是指县级以下(不含县级)行政区划或者我国公众不知晓的外国地名,如果其相应地域本身以生产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而闻名,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产地误认,则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西街口”(指定商品:新鲜水果、新鲜蒜)(注:“西街口”是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下辖一镇名,该镇出产的西街口人参果、西街口大蒜等农副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
“今治”(指定商品:纺织品毛巾;毛毯等)
(注:“今治”是日本一个市名,该市的毛巾产量位居日本第一,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等。
(五)带有政治意义的地名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具有一定政治意义的地名,包括红色革命根据地、重大政治事件发生地等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西柏坡等。
(六)国家级新区或者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我国整体发展战略关系密切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及其规范简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雄安特区(国家级新区)、浦东新区(国家级新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等。
但申请人能够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已经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同意的除外。
(七)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等名称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等以及不同教派分支)及民间信仰等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MECCA”(伊斯兰教圣地“麦加”)、“玄妙观”(常见道观名称)、“雍和宫”(中国藏传佛教寺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