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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校门外50米内不得有食品摊贩经营
来源:四川在线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758天前 | 56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该办法。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这部被称为四川“史上最严”的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何亮点?我们一起来看看。

      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办法》指出,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组织对购进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查验,落实索证索票、食品留样等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组织对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标识、记录,并移出食品处理区,依法依规处置;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禁止制售冷食类食品和加工制作高风险食品

      《办法》规定,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