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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宣传必须把握好尺度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875天前 | 76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定临沂市某电池实业公司宣传不实,构成商业诋毁——

  因认为临沂市某电池实业公司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散布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破坏了杭州某电池有限公司作为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机会,构成商业诋毁,杭州某电池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商业诋毁纠纷案,认定被告临沂市某电池实业公司实施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杭州某电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万元。

  有专家表示,该判决厘清了正当宣传和商业诋毁的边界,明确了权利人可以将寻求权利保护救济的过程以及结论,客观、正当地公布于众,依法行使其合法权利,但权利人作为商业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在商业宣传时作出的评论应出于正当目的,秉承客观、公正、真实和审慎的态度,不能假借行使维护权利的名义,违背诚实信用,进行片面的引人误解的宣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专家建议,企业在商业宣传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宣传的尺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外宣传,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能为了宣传自己而诋毁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原告胜诉又成被告

  杭州某电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专业研发和生产锌锰干电池。2000年10月28日,该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1024384号商标,核定使用在蓄电池、蓄电瓶等9类商品服务上。

  临沂市某电池实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加工销售、电池、电池材料、电池设备等,注册有第4675690号、第1473713号、第1473714号、第4675688号、第1255025号、第1261155号等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蓄电池等,同时也是其电池产品外壳的包装装潢。

  早在2017年,临沂市某电池实业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临沂中院)对杭州某电池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18年4月,临沂中院一审判决杭州某电池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杭州某电池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杭州某电池有限公司发现,在一审判决未生效前,临沂市某电池实业公司对外公然声称原告电池整体定性为侵权产品,引发经销商和消费者的错误联想,误导相关公众对杭州某电池有限公司作出负面评价,构成商业诋毁,故将其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