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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蓓特”遇上“贝塔”哪个才是正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910天前 | 46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涉案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原商评委认为,依赛斯公司申请注册包含涉案商标在内的诸多商标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商标法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依赛斯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涉案商标未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是出于实际经营目的的合法行为。

  在行政诉讼阶段,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赛斯公司注册涉案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赛斯公司注册涉案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依赛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依赛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相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滋姆蒂会社的“忾tta”与“Doctor忾tta”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涉案商标与“忾tta”商标相同,该巧合显然难以存在,而且除涉案商标外,依赛斯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与滋姆蒂会社及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超出依赛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违商标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法院终审驳回依赛斯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报记者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