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时转则治”,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数据共享对数据产业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数据共享需要妥当平衡数据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数据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从促进我国数据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应当鼓励数据共享行为,但数据共享又不能完全离开个人信息保护,否则,数据产业可能进入野蛮生长状态。
未来,不仅需要依靠法律,同时需要通过技术的手段,才能够更好地实现数据的共享。无论如何,数据的收集、流转、储存和交易可能会带来法律体系的变迁,重新构造一个类似于工业革命时代对财产、所有权、资本制度、平台制度的一整套的制度体系的构建。在这一背景下,不再强调私有、所有权,而需关注谁能够将这些数据进行共享、进行大数据的整合,每个主体都有权利通过各种手段对数据进行整合、搜集、加工,从而形成一个自有的数据集合。因此,数据的共享、整合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旋律,如何去规制,则是我们下一步构建新时代、新的法律体系、新的文明需要思考的问题。(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