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民营企业
也有地方政府在组建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时困难很大,于是便通过购买服务或者授权的形式,委托一家民营企业来运营管理当地的区域公用品牌,例如贵州省毕节珍好农特产品开发公司之于“毕节珍好”,吉林省长白山人参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之于“长白山人参”。
每个地方政府的资源匹配都不相同,所以在建设区域公用品牌时选择的运营主体也都不相同。但无论选择哪种主体类型,都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01 政府的引导与背书
基于区域公用品牌的区域性特征,以及我国的体制特征,在建设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过程中,政府仍须发挥根本性作用。不论是职能部门、行业组织还是各种类型的企业来运营品牌,都需要当地政府的领导重视、政策支持。政府需要在运营主体整合区域内品牌资源时为其向生产者背书,需要在运营主体向市场推广品牌时为其向消费者背书。同时,在品牌发展过程中,政府需要监管、规范、引导,以实现品牌发展的良性循环。
02 运营主体的凝聚力
行业组织,诸如协会、联盟、委员会等,在欧美或者日韩的影响力非常大。但在我国,行业组织通常是比较松散的,缺乏执行力,也缺乏话语权,能够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同时,行业组织中各个个体间的利益链接与平衡,至今在我国农业领域中还未出现较为完善的机制,导致各个个体缺乏一致的目标与动力。品牌建设需要面对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策略,或者面对突发情况及时合理应对,这就需要一个目标一致且执行力强的运营主体。
03运营主体的独立性
区域公用品牌要有专门的人与专业的人来运营管理,“专业”很好理解,而“专门”,其实就是指运营主体的相对独立性。换言之,运营主体的核心任务甚至唯一任务,就是建设区域公用品牌。很多由政府职能部门运营的区域公用品牌难以为继的重要原因,就是职能部门缺乏这种相对独立性。一个职能部门,例如农业农村局,需要负责、统筹的工作非常庞杂,品牌建设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因而,职能部门无法投入与品牌建设所需相匹配的精力与资源。
另外,由于我国的体制特征,这些职能部门几乎没有决策权,层层上报进行决策严重影响品牌建设的工作效率。同时,这种决策机制受政府领导意志影响非常大,所以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因政府领导更替而有明显起落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04运营主体的公益性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一种公共资源,避免公共资源的私有化,是各地政府在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过程中必须要牢记的原则。很多地方政府将区域公用品牌的运营委托给产业内某个龙头企业,期望发挥其龙头作用。龙头企业对当地产业的发展的确有带动作用,但能不能带动农民增收是要打一个问号的。企业终究是逐利的,扩大利润压低成本是企业管理者的职责,从这点上来讲,他们并没有错。但对于当地农民来讲,龙头企业的出现让他们失去了定价话语权,这并不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