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投诉维权有低门槛、低成本、易取证、强时效、法律效力弱于诉讼、实际效果显著等特点,在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和运营过程中,应把握好电商维权机制,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在日前举办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维权与投诉应对活动上,深圳国海智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合伙人刘军锋表示。
刘军锋以京东平台市场管理违规处罚规则举例说,根据规定,严重违规行为包括:出售假冒商品、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发布违禁信息、商品质量不合格等。而一般违规行为包括滥发信息、重复铺货、不当发布商品信息、商品价格违规、发布不当营销类信息、不当发布信息、虚假宣传、描述不符、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等。而处罚措施为警告、违规公示、商品下架、商品永久下架、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参加营销活动、 单个商品搜索降权、全店商品搜索降权、单个商品搜索屏蔽、单个商品监管、删除商品、删除信息等。
据了解,立法及司法中对投诉材料的要求为:《电子商务法》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有效的权利人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要求电子商务平台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真实性的保证等。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涉及专利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技术特征或设计特征对比的说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材料。
此外,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在司法与立法层面上对避风港规则进行修正,主要变化有:必要措施的多元化;“反通知—恢复—等待期”规则的变化;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的责任;专利法修改草案提高了电商平台专利投诉门槛。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反通知—恢复—等待期”规则的重大变化。刘军锋表示,《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电商法》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将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不侵权声明转交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在2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受理通知书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