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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来源:网络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2612天前 | 79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