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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创建“广元旅游民宿”品牌 一次性最高奖5万元
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官网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279天前 | 3000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甲、乙、丙等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宿”品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创建“广元旅游名宿”品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金奖励。当年成功创建的至次年3月底前申报有效。

第六条  鼓励旅游民宿企业开展线上销售,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在知名第三方平台线上年度累计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上市公司、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企业和重大民宿产业项目,以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需特别政策支持的,可由项目承接地依法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吸引市内外人才投身民宿发展事业,对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和促进作用的人才,纳入“蜀道英才培育计划”广元旅游领军人才评选推荐中。对外地来广投资或从事旅游民宿项目经营管理人才,符合相关人才政策引进条件的,按照相关人才政策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将民宿从业人员的客房管理、烹饪技艺、旅游服务、接待礼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等方面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市文旅部门与各县(区)通过“请进来”或“走出去”等方式每年组织一次对民宿产业从业人员集中培训,邀请业内专家(从业人员)培训授课,指导旅游民宿规划设计、品牌创建、运营管理。

第九条  对新引入民宿项目,在招商及选址阶段,应进行充分论证,明确分割、转让条件等内容,并据此拟定项目管理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民宿用地,实行双合同管理,出让文件中应包含项目管理合同,项目业主竞得土地后须先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盘活闲置资源方式发展民宿项目的,项目管理合同相关内容应当纳入闲置资产使用协议。各县(区)根据民宿产业发展布局,及时解决旅游民宿建设地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和要素保障问题,促进旅游民宿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政策所涉及财政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受益财政承担。奖补资金均不含国省奖补的资金,市、县(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措施在市、县(区)惠企政策“一站式”窗口进行兑现办理,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自行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