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养护责任。逐树落实日常养护责任主体,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明确日常养护内容,组织实施日常养护。林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向日常养护责任主体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七、落实保障措施
(十七)经费保障。将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认定、抢救复壮、养护、宣传、科研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和社会投入,探索建立古树名木保护补偿机制。
(十八)法治保障。禁止擅自移植、修剪、砍伐古树名木,规范处置死亡古树名木。完善村规民约,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取土、取石、焚烧、硬化、倾倒有毒有害物等不良行为,畅通电话、网络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有奖举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损坏古树名木及破坏古树名木生存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深化古柏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建立健全周边地区古树名木保护联络机制,强化跨区域协作。
(十九)技术保障。充实古树名木保护专家库,加强与省内外科研院所及专业公司合作,围绕年龄鉴定、健康诊断、救护复壮、修复材料、养护管理、优质种源收集及基因保存等关键技术开展攻关和成果应用。实时监测生长状态、生存环境变化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