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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各级医疗机构均设发热“哨点”严格就医流程做好闭环管理
来源:四川在线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441天前 | 50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在线记者  石小宏

12月17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规范运行的通知》,要求全面理顺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布局,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哨点”作用,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

各级医疗机构 均设置发热“哨点”

《通知》明确,各地要尽快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各地可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等判断运行模式并及时调整,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下实现对发热患者的登记、筛查、隔离、报告、救治、转诊等功能。

《通知》指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儿童专科医院、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设立发热门诊。二级以下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三级乙等和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已创建或拟纳入“十四五”社区医院创建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发热诊室。

二级甲等以下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二级甲等以下妇幼保健院、一般乡镇卫生院、未创建或未纳入社区医院建设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发热哨点。

明确设置标准 24小时有人应诊

《通知》还明确了发热门诊设置的标准。其中,房屋内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诊有实际物理隔离屏障,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就诊人员交叉。设置“三区两通道”,为发热患者设置独立卫生间,结合实际设置独立或临时隔离留观(室)区域。有条件的机构分设候诊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房等。通风良好。配置空调的,应当选用独立空调。应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满足诊室实际功能,包括办公设备、诊疗设备、防护设备及消毒设备等。

人员至少配备经过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传染病的诊断、治疗、防护、转运、隔离及消毒等技能的临床医生和护士各1名。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发热诊室医务人员上班期间须全员全时在岗,确保24小时有人应诊。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发热诊室医务人员须24小时在岗。

发热哨点则至少配备1间诊室用于接诊处置发热患者和1间隔离间用于发热患者转诊前的留观。

严格就医流程 做好闭环管理

《通知》强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发热哨点使用统一的标志标识,方便患者快捷抵达就诊。

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三级预检分诊制度,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落实好首诊负责制。预检分诊点根据相关标准告知发热患者就诊须知,负责发热患者及其陪同人员的导诊。

发热患者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应佩戴好口罩,在查验个人“健康码”或登记有效身份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后方可进入机构。对不会使用或无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特殊患者,应设立“无健康码通道”,医务人员帮助其做好健康申报或健康核验。

医务人员询问并记录发热前14天内患者的旅行史或居住史、与其他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触史、生活或工作场所的聚集性发病史。疫情期间还包括重点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与确诊病人的接触史。

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全部发热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和血常规检查。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需通过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发热患者提供检测服务。

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热患者做好分类处置,闭环管理。对具有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符合或部分符合新冠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的患者。 1小时内上报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及时联系120或专用车辆,引导发热原因不明的患者就近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治疗,做好转诊记录。转诊后,及时对诊室及相关区域进行终末消毒。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明确辖区内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发热哨点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转诊制度等,建立私人诊所信用和奖惩机制,并纳入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重点督查督导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