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地理标志农产品得到法律层面独占意义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利用系统符号构建了意义系统,利用现代传播与体验构建了新型消费关系,利用价值创造、再造、延伸产生溢价,创造品牌经济价值链,才能够说,一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品牌,而且可能是强势品牌了。
(十)政府背书性
无论PGI、GI、AGI,均要求县以上的相关部门审核推荐,协会或相关组织、企业等申请,依据各管理办法,经由省地标机构初审-专门组织专家评审- 农业农村部或原质监局、原商标局准予登记保护。整体流程可见,地理标志农产品具有政府及相关专业机构的多重背书。
二、三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的差异
三类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制度体系存在着四大差异:
(一)管理依据不同
农业部主要依据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调“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与使用管理;国家质量检测检验检疫局、农业部以部门规章进行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质量监控、专用标识使用管理。质监总局主要依据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三者的管理依据不同,管理权限不同,属于法律层面、部门规章层面等不同的管理制度体系。
(二)管理范畴不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管理范畴除了我国国内的相关团体、协会与其它组织之外,也接受外国人与外国企业的申请(须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国家质量检测检验检疫局的地理标志管理范畴特别包括出口企业;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2018年,推荐第一批100个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与欧盟达到互认。
(三)品质规范不同
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除了申请人资质证明之外,要求提供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与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等,还要求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要求地理标志产品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并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配套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等20多个配套技术规范。相对而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中,除了第七条对申请说明提出要求之外,没有明确的对质量和信誉负责的直接条款。质监局则在规定中也强调了技术规范与标准要求。三者的品质规范与标准要求存在内容与程度的明显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