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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一把高悬的利剑
来源:北京日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620天前 | 32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是产权和信用,社会治理的两大基石是法律和道德。道德其实就是伦理学视角的信用准则。信用之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价值和意义。它像一把高悬的利剑,保护守信者,制裁失信者。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孔子《论语》中“耻”出现16次,“敬”出现21次,“义”出现24次,“善”出现36次,而“信”的出现高达38次。面对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总数累计已高达1500多万,而且还在不断增多的严峻现实,以诚为基、以信为本的信用体系建设应是当务之急。
 
所谓信用即行为主体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双方当事人按契约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只要契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当时交割,存在时滞,就存在信用。信用是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度,它是自愿自觉的,不是强迫违心的,是长期履行承诺、反复交往、不断延续的正面记录。信用的获取非一日之功,需要“积土成山”“积水成渊”,但信用的丧失则会因一件小事瞬间完成,所有正面记录一次清零。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现象,是授信人依据受信人的资信作出的一种理性判断。它又是一种社会关系,信用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它是发生在授信人与受信人之间的一种社会交往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信用是一种借与贷的关系,是指在商品交换或其他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以契约关系进行的价值运动,是一种交易方式。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又是一种道德品质准则。信用是将伦理道德规范加于自身的约束行为,它以伦理上无可非议的,既是正当的、又是正面的价值为最低道德底线。
 
信用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对约定义务的履行,它包括公约和私约两种,法律就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社会公约。对于违反社会公约的失信行为,法律使用强制暴力限制失信人的自由,但对发生在人与人之间并不触犯法律、属于道德品质问题的不良行为,只能利用非强制的社会力量解决。尤其在经济生活中,大约有95%的失信行为是不触犯法律的不良行为,法律无法判决。违法一定失信,但失信未必违法。在发达国家,人们宁愿坐牢受到法律公约的制裁,也不愿接受社会道德的惩罚。一个人一旦信用出了问题, 就等于为自己建立起了一座“虚拟牢房”,找工作没人雇佣你,没钱花无人敢借给你,住旅店要先交钱,买保险别人要100元、你得交500元,走到哪里不论办任何事情都会受到种种歧视,是一个生活在茫茫人海中的“鲁滨逊”,不管好人、坏人,没人愿意跟你合作,没人愿意与你联系,没人愿意与你交往,谁都对你翻白眼,谁都对你不相信……在这样举步艰难、寸步难行的“虚拟牢房”里生活,岂不是比实体牢房还难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