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广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该《标准》将于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7年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了《广元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试行)》,该规范性文件已过2年的试行期时效,同时,在条例施行的两年多时间内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加以解决。该《标准》共计八条,主要包括食品小作坊的认定、食品小经营店的认定、食品摊贩的认定、集中交易市场内的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认定等内容。明确了“三小”界定标准;针对“三小”的不同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
《标准》明确,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且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其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将销售食品为主的小经营店面积重新确定为不超过60平方米,餐饮服务为主的小经营店面积重新确定为不超过80平方米。新增了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生产场所按小作坊备案,经营场所按食品小经营店备案或食品摊贩登记管理的规定。将食品小经营店区分销售食品为主和餐饮服务为主两种类型,并将面积作相应调整。
同时,突出重点问题监管。继续明确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学校、托幼机构(含托管机构)、养老机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甜品店等从事食品经营(含销售食品和餐饮服务)不予办理备案。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标准》明确,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三小”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全媒体记者尹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