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 。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的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 。
使用范围:
1.用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2.用于庆祝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3.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4.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5.用于制作庆祝活动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使用要求:
1.庆祝活动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2.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3.以庆祝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4.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要结合实际、因时因地而异,妥善把握与周边环境关系,注重整体效果,既要有利于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也要注意不能破坏现有人文自然景观,确保与城乡环境面貌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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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不规范表述:
关于国庆借势
其实也不一定非要局限于以上的元素
可以参照这张思维导图
展开借势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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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拿不准的能不用就别用
千万不要在法律的边缘侥幸试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