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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
来源:国家商标局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998天前 | 5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题十四、普通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中是否一定要有明确的品质标准?

  答:一定要有。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第十一条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了普通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为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者经营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所应达到的品质标准,申请人应将其所报的每一项商品/服务的品质标准予以明确。

  普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是自定标准。

  普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

  问题十五、我们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现在又想将已注册的普通商标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有没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不可行。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普通集体商标、普通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均为不同的商标类型,其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并不相同。如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应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就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