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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8年第三批 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2205天前 | 51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事人在全国多家电视媒体发布“邦瑞特植物防脱育发露”电视广告。广告含有“植发造林,21天长新发;天天用,天天长,周期用,浓密黑”等虚构使用效果的内容,发布范围广,受众范围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9月,郑州市管城区工商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并处罚款人民币146.875万元。 

  二十、河南省美景之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低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地铁广告发布包含“春风十里醉,不如树下学生妹”等内容的广告,极易产生不良解读和低俗暗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2018年8月,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80万元。 

  二十一、湖南广播电视台发布减肥产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电视剧频道发布宣称能治病、防病的非涉医减肥产品类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8年9月,湖南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6万元。 

  二十二、广东深圳市好日子经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烟草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公众号“深圳好日子”发布违法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18年5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0万元。 

  二十三、广东中山市中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处方药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2018年5月,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二十四、广西隆林星瑞仁家信息咨询服务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等法律规定。2018年6月,隆林各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二十五、海南聚鑫鼎汇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含有“提供24小时外汇在线交易服务”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6月,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