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虎牙对判决不服
2022年10月,杭州虎牙向浙江省最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州虎牙全部诉讼请求。
杭州虎牙认为,被诉行为不构成“替他人推销”。
首先,“替他人推销”不包括通过零售或批发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服务的情形,杭州虎牙赚取的是商品供货价与售价的差价;其次,杭州虎牙申请注册的第8607253号“虎牙尝品”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涉案权利商标注册申请的引证商标,北京高院撤销了这枚商标,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引证商标被撤销的情况下核准了涉案权利商标注册。如果认定杭州虎牙被诉行为构成“替他人推销”,不仅会与北京高院的判决产生矛盾,而且会导致杭州虎牙两头受损、广州虎牙两头获利。
杭州虎牙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杭州虎牙的在先使用抗辩不成立有误。理由是早在2010年,杭州虎牙便申请注册并开始使用“虎牙”标识,并于2013年、2014年开设了公众号及商城,均早于涉案权利商申请日和广州虎牙成立时间。一审法院认为公证书显示的微信“虎牙商城”开设时间2014年不足以证明该商城实际经营时间有误。
杭州虎牙还认为:一审判赔金额明显过高。
首先,一审判决认为广州虎牙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存在少量“替他人推销”行为,但未指明具体使用证据;其次,根据杭州虎牙提交的2021年账务汇总,其赚取的供货价与销售差价仅为9000元,广州虎牙主张1000万元经济赔偿不合理。
广州虎牙提出抗辩
广州虎牙辩称,被诉行为构成“替他人推销”。
首先,杭州虎牙借助“虎牙尝品”公众号、“虎牙商城”为其推销的各类商品进行归类并推广销售,相关商品标识及信息仍来源于商品品牌,被诉侵权标识是为销售商品所提供的服务标识,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看均属于“替他人推销”;其次,“虎牙尝品”商标撤销的行政案例,不具有参考价值。
广州虎牙认为,杭州虎牙的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
首先,杭州虎牙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于2010年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虎牙”、“虎牙尝品”商标;其次,杭州虎牙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微信“虎牙商城”的实际经营时间、经营主体及经营情况,无法证明在涉案权利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第三,“虎牙商城”微信小程序上线时间明显晚于涉案权利商标注册申请日;第四,“虎牙尝品”微信公众号早年发布的文章,均为其线下门店提供的宣传服务,不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在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