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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8期)
来源: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227天前 | 32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8期)

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涉及我市在总局及省专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元市粮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东坝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郫县芙蓉炒货加工厂生产的“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721日,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执行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广元市粮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东坝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郫县芙蓉炒货加工厂生产的“炒花生”(购进/加工日期:2019-12-25)。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经调查,广元市粮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东坝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索取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广元市粮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东坝分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利州区局责令当事人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关;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利州区局已于20209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旺苍县时代摩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德阳市旌阳区柏隆贵丰皮蛋厂生产的“五香熟咸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721日,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执行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旺苍县时代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德阳市旌阳区柏隆贵丰皮蛋厂生产的“五香熟咸蛋”(规格型号:330g6枚装)/盒;生产日期:2020-05-03)。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广元市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8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旺苍县时代摩尔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索取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旺苍县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产品生产企业不在我市,无法调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不明。旺苍县局要求该销售企业开展全面自查,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旺苍县局已于202010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广元市利州区陈勇孕婴用品经营部(保健院店)销售的、标称由安徽古之滕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七星茶凉茶颗粒”、“鸡内金山楂颗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84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四川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专项抽检任务,在广元市利州区陈勇孕婴用品经营部(保健院店)抽取了标称由安徽古之滕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七星茶凉茶颗粒”(规格型号:130g(5g/袋×26)/盒;生产日期:2020-04-07)、1批次“鸡内金山楂颗粒”(规格型号:130g(5g/袋×26)/盒;生产日期:2020-04-07)。经检验,水分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经调查,广元市利州区陈勇孕婴用品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但当事人索取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广元市利州区陈勇孕婴用品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利州区局责令当事人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关;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利州区局已于2020101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苍溪县泓涛山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桶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86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总局和四川包装饮用水专项抽检任务,在苍溪县泓涛山泉水业有限公司抽取了生产的1批次“天然饮用水(桂花露)(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08-05)、2批次“天然饮用水(泓涛)(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08-052020-08-06)。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9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苍溪县泓涛山泉水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苍溪县局于2020102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肆佰贰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苍溪县泓涛山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人员在洗桶过程中对周转桶未使用消毒剂清洗,导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苍溪县局要求该企业对生产环节实行定岗定责,规范消毒管理和清洁卫生工作;强化设施设备和出厂检验;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苍溪县局已于20201022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