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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牌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564天前 | 2900 次浏览 | 分享到:

苍溪红心猕猴桃是我县知名品牌,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是中国驰名商标。为切实维护“苍溪红心猕猴桃”区域品牌声誉,确保苍溪红心猕猴桃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地理产品标志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药物使用

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猕猴桃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等农药,严格遵守“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要求。

二、严控采收时间

凡可溶性固形物达到7%以上,干物质含量达到18%以上(其中有机、生态红心猕猴桃达到20%以上)均可采摘。海拔450米以下区域,8月中旬进入适时采收期;海拔450米以上至600米区域,8月下旬进入适时采收期;海拔600米以上区域,8月下旬、9月上旬进入适时采收期。严禁未达到采摘指标和未到采收期,提前采摘猕猴桃。

三、强化标识管理

县人民政府严格保护苍溪红心猕猴桃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标识的使用、管理权利,加强电子商务管理,统一规范宣传内容和品牌形象。凡是进入营销市场的苍溪红心猕猴桃都应贴有防伪二维码果标,原则上使用包含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果箱、果盒等包装后再进入市场流通,所使用的包装物必须经苍溪县猕猴桃协会审定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

四、维护市场秩序

各企业、合作社和经销商要诚信经营,严禁以次充好,收购外地同类产品包装成苍溪红心猕猴桃进行销售。各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紧密配合,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批,切实维护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牌形象。

五、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牌形象的责任和义务,对发现的早采、违规销售、破坏品牌形象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对违反《商标法》《地理产品标志保护规定》等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电话:苍溪县猕猴桃产业发展局,0839-5220518。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