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5号),涉及剑阁县世纪华联购物超市(修城坝加盟店)销售的1批次草鱼和1批次花鲢鱼。现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该超市1批次不合格草鱼和1批次花鲢鱼。不合格草鱼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4653;产品名称:草鱼;购进日期:2018-8-21;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不合格花鲢鱼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4652;产品名称:花鲢鱼;购进日期:2018-8-21;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调查核实,剑阁县世纪华联购物超市(修城坝加盟店)购进了12公斤不合格草鱼和10公斤不合格花鲢鱼,该批次草鱼货值192元、花鲢鱼货值160元,以上产品已销售完毕。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不合格产品,且启动召回程序;产品已销售完毕,未召回,同时未接到异常反馈。
(二)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为保证运输过程中草鱼和花鲢鱼不死亡,人为添加了违规化学物质。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并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环节直至加工经营环节进行整改,完善索证索票查验制度,提高整体从业人员对食品质量把关能力。
整改措施:完善索证索票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培训。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11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将有关违法线索移交剑阁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源头查处。
(三)行政处罚情况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8年11月28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8.70元(人民币贰佰玖拾捌元柒角);
2.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