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产品认证机构:
2019年2月1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扩大参与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确保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平稳过渡和有效运行,经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现将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机构范围的扩大及监督管理
我局将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开展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试点工作。对有意愿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的认证机构,我局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优选,并在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意见后,对每类产品择优选择2至3家认证机构参与试点工作,试点时限为期1年。
同时,为保障试点期间相关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有序,认证结果有效支撑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实施,我局将加强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认证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专项检查。
二、认证机构报送相关材料
凡有意愿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请于2019年3月20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和声明文件,同时对所提交材料和文件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一)满足《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产品认证机构资质要求及技术能力、已获得审批的业务范围及相关技术能力能够覆盖已实施政府绿色采购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对3年内无违反认证要求/不良记录的声明文件;
(四)了解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能够为采购人提供有效技术服务的声明文件;
(五)能够与市场监管总局所建立的政府采购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实时上传认证结果和产品有关数据信息的声明文件。
三、后续工作
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试点实施情况,结合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并确立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相关管理机制,推动落实通知中相关执行机制改革要求。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 杨书伟、关钧文
联系方式:010-82260745、82262674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