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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借势,当心违法!
来源:广告女王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660天前 | 30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庆节马上就要到了

女王现在迫不及待地想为祖国庆生

已无心工作与学习


国庆节作为重大节

各品牌与商家自然少不了要借势

但每年都会有因违规使用相关词汇、标志

而被查处、罚款的



女王整理了一些

国庆借势需要注意要点

供大家参考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条规定: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广告;(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私人庆吊活动;(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八条规定:

“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违法使用案例


前几天刷屏的头像模板是否违

也引起广泛讨论



其实个人使用此类微信以表达爱国热情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微信头像与微信账号本身是否带有违法违规、侮辱性的内容等。


02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