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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虎牙上诉请求及广州虎牙答辩意见,浙江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所指向的服务与涉案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存在交叉和重合,二者构成类似服务并无不当;杭州虎牙的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杭州虎牙赔偿10万元,并无不当。
因此,浙江省高院驳回了杭州虎牙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