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中小学食堂、养老院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视频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
第九条 鼓励采用视频式展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视频信息上传至其加入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为视频信息上传、社会公众观看提供接口、展示页面。
第十条 视频直播展示的设备由视频采集设备、展示设备和储存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摄像头安装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粗加工区,可以看到该区域的卫生状况;
(二)烹饪区,可以看到地面、工作台面和设施设备干净程度,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情况;
(三)专间、专用操作区域,可以看到工作台面和设施设备干净程度,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情况,食品加工过程;
(四)餐饮具清洗消毒区,可以看到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保洁等过程。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保证采集的视频信息清晰展示在就餐场所显示屏或上传至网络平台。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一经启用视频展示设备,就要保证在加工制作、就餐时间设备正常运行,在该时间段不得在展示设备上改播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定期维护视频展示设备,一旦发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要及时维修。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加强内部管理,持续保持公开内容的真实、合规。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对其明厨亮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通过明厨亮灶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要进行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