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直播带货食品存在‘三无’产品、虚假宣传,甚至主播挂羊头卖狗肉等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因此,直播带货中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网络直播平台以及进行带货直播的主播,都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说。
多管齐下加强监管
保障流通环节安全
食品安全无小事。近年来,为了更好地规范食品直播带货,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扎紧安全篱笆。
在治理方面,从2020年7月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重点监督“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食品安全的漏洞。
在管理方面,针对网络直播出现的问题,从平台备案许可到主播实名制认证,从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制度到履行内容日志信息留存要求,从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到黑名单管理制度,一系列监管与规范、自律与他律的制度在不断完善。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当月,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对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违规引流等乱象作出相应原则性规定。
面对密集出台的法规政策,为何还有诸多主播和直播间运营者铤而走险,乱象频出?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分析指出,一方面,网络食品销售平台供应商和投诉管理仍然不够完善,除了少数大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外,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公众号加入网络食品销售行列,而这类渠道往往较难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供应商准入以文件审核为主,现场审核难以开展或流于形式,对经营者违法行为制止和报告、违规经营者黑名单退出和公示、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要求执行不力。
另一方面,由于食品入网门槛较低,自制自售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措施不足,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随意,对普通食品进行虚假或夸大功能宣传的现象频发,个体分散性和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监管和消费者索赔难度较大。
“违法食品直播带货具有点多、面广、频发等特点,经营主体具有多样、链长、混同等特点,经营行为具有感性、价廉等卖点,消费者具有众多、冲动、力薄等弱点,电子证据具有发现、固定、取证等难点,而消费维权则有意识、举证、能力等痛点,多方因素综合导致食品直播带货乱象难治。”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胡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