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区划调整“后半篇”文章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重视行政区划调整推进过程,调整时轰轰烈烈,调整后偃旗息鼓,忽视从“四个有利于”角度审视跟踪区划调整后的实际效果。《规程》针对以往重调整过程、轻后续效果的问题,强调要关注区划调整“后半篇”文章。
为此,《规程》从组织实施、督导、备案、效果评估等4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组织实施方面,要及时制定组织实施方案,根据变更类型,按时完成挂牌、公布行政区划代码、界线勘定、更新行政区划图等工作。在督导方面:要采取函询或组建督导组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组织实施的监督指导。在备案方面: 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行政区划变更的备案,明确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承办。在效果评估方面:规定了对县级、乡级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开展监测评估的具体时限要求,要求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评估调整后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新型城镇化、人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影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