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深圳市民王女士向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她和朋友在一牛肉火锅店就餐,结账时发现每份餐具被收取了3元钱。商家称“餐具本来就是收费的”。而该市消委会对此回应称,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否则格式条款的内容无效。记者调查发现,餐饮行业存在各式各样的隐性消费,点餐时店家不主动告知需要收费,结账时却计入账单。(9月26日《法治日报》)
餐饮行业隐性消费由来已久、司空见惯,成为行业薅消费者“羊毛”的潜规则。从餐具费到餐位费,从茶水费到酱料费,可谓花样百出,点餐时店家不主动告知需要收费,顾客进了餐馆,啥也没点,就已经消费了十几块钱。笔者认为,隐性消费套路顾客的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绝不能容忍,消费者应当敢于说“不”。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法规,对这种套路用法治手段“解套”,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餐饮行业隐性消费,包括餐位费、纸巾费、茶水费、服务费、酱料费、烤盘费等。由于数额比较小,消费者在结账时一般很难注意到,即便发现被套路而多收费,很多人也会觉得为几元、十几元钱和商家理论、纠缠不值得,或认为在客人面前斤斤计较没有面子,尽管内心很不情愿,最终也会掏钱买单。如此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店家。于是,店家的隐性消费套路屡屡得逞,当然会形成司空见惯的一种潜规则,大肆薅消费者的“羊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由此可见,餐饮行业的各种隐性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实质上是一种变相“霸王条款”,属于违法乱收费行为。而少数人与商家较真、据理力争,或选择投诉,最后往往都能免除这笔费用,说明商家还是自知“理亏”,遇到较真的只能“认栽”。如果大多数消费者对隐性消费,都敢于去抵制和说“不”,那么,商家的各种隐性消费套路,就不会轻而易举地得逞。
不仅仅是餐饮行业,隐性消费在美容美发等行业也较为普遍。由于收费项目和价格模糊不定,因而时常出现洗头发要收取毛巾费、做护理要收取洗头费、做美容时擅自增加美容项目等收费乱象。而一些商家为防止顾客留下其违规收费的证据,还会暗自篡改收费的项目名称,比如将餐位费改为服务费、茶水费等,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维权也比较困难。因此,法律应当支持消费者维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规中,对餐饮等行业的制度规范应该有更加细致的条款,对隐性消费各种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为执法实践和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此外,还要加大市场监管和查处力度,畅通消费者投诉、维权渠道,进一步降低维权成本,并积极引导和鼓励消费者投诉和维权。
总而言之,填补法律空白和监管真空,增加隐性消费套路的违法成本,多管齐下,用法治手段强有力进行“解套”,隐性消费的套路便无法再向消费者“下套”,从而倒逼商家必须守法、规范经营。(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