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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和法典化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615天前 | 448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您曾提出“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进程,也是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运动过程”,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典化?国外在这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我国实现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基本路径是什么?
 
吴汉东:在知识产权界,知识产权法典化有两层含义,一是实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连接,即在民法典的框架中对知识产权进行制度安排,这是一个知识产权法“入典”的问题。二是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化,即在民法典之外再设专门法典,是一个知识产权法“成典”的问题。无论是“入典”还是“成典”,都需要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价值判断、规范整合和体系构造。这个过程就是知识产权法律变革与制度创新的过程。
 
关于“入典”,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2003年乌克兰民法典、2006年修订的俄罗斯民法典,分别采取链接式或纳入式对知识产权作了规定,虽然不是经典立法的范式,但却在民法编纂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关于“成典”,首推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这是在民法典之外的专门法典,是对该国20多部单行法进行整合的结果。目前已有斯里兰卡、菲律宾、越南等国颁布有专门法典。“成典”的好处是知识产权法能够实现体系化、一体化,同时以总则的体例来总结、概括各知识产权法律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化和法典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学术研究要提供高水平的思想成果,全社会要形成广泛性共识,当然更要引起立法者的高度关注。根据学者的建议,未来会探索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这个建议可能写进“十四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所谓基础性法律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知识产权法典化问题,无论是俄罗斯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整体移植,还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专门编纂,都可以借鉴。二是知识产权基本法问题,可借鉴日本、韩国等立法经验,制定基本法,对知识产权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问题作出规定,为知识产权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战略实施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可以认为,知识产权领域应有两个基础性法律为指引,一个是民法典的知识产权编或是知识产权法典,另一个是知识产权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