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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重塑电商领域竞争规则
来源:法制网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615天前 | 4534 次浏览 | 分享到:
● 要适当明确那些存在明显相对优势地位的互联网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对交易相对方实施差别待遇,且没有正当理由、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违法性
 
● “二选一”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合理性,有助于提高“二选一”实施平台的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品牌忠诚度。但“二选一”对市场竞争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或导致并加剧数据垄断风险,从根本上颠覆市场竞争秩序和态势
 
● 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三部法律对“二选一”行为均有适用空间,但均有需要明确和完善的地方
 
在互联网领域,有关竞争与垄断的争议从未远离,近年来更是在电商领域声音渐隆。
 
于互联网巨头而言,“超级平台”的名号是甜蜜的负担,其海量的用户、庞大的数据、突出的竞争优势,在为其汇聚财富的同时,也让其常常陷入“垄断”的非议之中。
 
于后入场者来说,在市场竞争中已失去先机,在游戏规则上往往需要跟随,想要重新分配“蛋糕”,势必会遇到来自先入场者的阻力,难免在一些方面被动。
 
如何定性重塑电商领域的竞争规则,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网络营商环境,促进电商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研所)近日完成“电子商务中‘二选一’的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的课题研究,并于今年6月8日通过专家评审。
 
该课题研究报告指出,要适当明确那些存在明显相对优势地位的互联网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对交易相对方实施差别待遇,且没有正当理由、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违法性,这对于维护良好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仅有两起案例
 
是否违法存在争议
 
有关“二选一”的争议虽多,但现实中真正以此为名告对方垄断,闹到法院的却少之又少。
 
法研所民商事审判研究部负责人丁文严在近日举行的课题评审会上透露:“调研中发现的相关案例大多是以平台服务合同纠纷出现的,还有个别是以‘竞争’纠纷出现的,以垄断出现的只有两例。”
 
并且,即便在互联网发展起步较早的国外,寻找类似的案例样本同样困难,数量极少。
 
为何会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问题的根本在于对“二选一”是否违法的认定本身存在争议,以致实践中“二选一”行为一直“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试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