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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利用版权保护商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943天前 | 38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此,对于独创性较低的图文标识,待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与其构成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才构成侵犯在先著作权。具体来说,对于独创性较低的图文标识而言,必须排除其作品构成中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或者造型方式,剩下的才属于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成分。由于独创性要素在独创性较低的图文标识中含量较少,因而除非绝大部分复制使用,否则难以认定构成侵权。与之相对,对于独创性较高的图文标识而言,待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要与其构成实质相似也可能涉及妨害在先著作权。换言之,如果作品的独创性较高,则保护范围较大。(袁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