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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907天前 | 40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8年6月26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2019年6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要求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业品牌目录制度(以下简称目录制度),引导农业品牌规范建设,构建现代农业品牌管理体系。2019年8月2日,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制定《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起草工作,2021年下半年以来,我厅做了充分的前期准备。一方面,专程到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学习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建立的做法,赴广西农业农村厅考察目录制度实施的经验。另一方面,赴成都、遂宁、雅安、凉山等地开展专题调研,与基层管理人员、企业主体、行业协会等仔细沟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有关单位和农业品牌企业、协会意见建议,形成文件送审稿,并经农业农村厅2022年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

2.《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

3.《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三、《制度》主要内容

《制度》共7章25条,包括总则、组织与职责、标准与条件、评定程序、监管保护、推介扶持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4条)。明确了目录制度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5-7条)。明确了品牌目录申报评选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农业农村厅成立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级农业品牌目录的征集、建立和管理等,组建专家库对目录建设工作提供智库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推荐辖区内农业品牌,加强对目录品牌的培育发展、扶持保护、监督管理、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三章标准与条件(第8-12条)。分别明确了品牌目录中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农产品品牌的申报条件,优先征集和不予推选的情形。

第四章评定程序(第13-17条)。明确了品牌目录的申报、评选、发布程序。农业农村厅发布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同意推荐的,及时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同意推荐的,及时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评审推选、信用查询、厅网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农业农村厅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入选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监管保护(第18-21条)。明确了品牌目录的评选周期、有效期、动态管理办法和保护措施。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从2022年开始,每年征集发布一次,有效期三年。目录品牌应自觉接受监督和不定期评估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加强对目录品牌的保护。

第六章推介扶持(第22-23条)。明确了目录品牌的推介扶持措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目录品牌培育建设、宣传推介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等质押贷款。

第七章附则(第24-25条)。明确了目录制度的解释权限和发布日期。本目录制度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