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前新石器时代,铭刻在陶器上的标记
浙江良渚文化遗址(5300-4000年前)出土的陶器上刻着的符号(王蕴智,《远古陶器符号摹记》,《书法报》,1994年)
3.考证东西方最早的品牌规制可见:要求品牌行为产生的相关规制,是建立信用制度
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便行使了“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的规制。(注:春秋时期的典籍《礼记·月令》篇(约成书于公元前620年前后)、《吕氏春秋》卷十《孟冬纪》(成书于公元前240年前后,由秦王嬴政的相国吕不韦主编)中均有记载。)规制规定生产者须在产品上刻上生产者或产地的名称,并设置“大工尹”职位考查产品质量。在中世纪的欧洲,各种手工协会要求工匠们在自己制造的产品上增加标记。1266年,英国通过一项法令,要求面包师在每一块销售的面包上做上记号,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产品品质、不缺斤少两。187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第一部联邦商标法。1906年,美国商标法进行对品牌保护更容易的修订。((美)凯文·莱恩·凯勒著,卢泰宏、吴水龙译,《战略品牌管理》(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39页)可见,古代相关行业行会的管理制度、国家相关法规等,均希望通过品牌行为,建立产品销售与产品竞争的信用制度。
综上,无论中西,品牌都起源于市场经济竞争状态下的诚信背书。无论西方中世纪行会要求在产品身上烧灼或烙印logo,还是中国西周朝的规制“物勒工名,以考其诚”,都可以看到,品牌源于通过符号生产,构建产品区分度,形成诚信标志。通过这一诚信标志,消费者得到利益承诺,商标所有者获得所有权的维护,产品生产者提供了诚信保障。
因此,品牌首先是信用标志,品牌制度首先是信用制度,品牌经济也是信用经济。